7.1 總則
7.1.1 企業不應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裝備,如:無芯工頻感應電爐、0.25噸及以上無磁軛的鋁殼中頻感應電爐等。
7.1.2 現有企業的沖天爐熔化率不應小于5噸/小時(環保重點區域鑄造企業沖天爐熔化率應大于5噸/小時)。
7.1.3 新建企業不應采用燃油加熱熔化爐;非環保重點區域新建鑄造企業的沖天爐熔化率應不小于7噸/小時;
7.2 熔煉(化)及爐前檢測設備
7.2.1 企業應配備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熔煉、保溫和精煉設備,如沖天爐、中頻感應電爐、電弧爐、精煉爐(AOD、VOD、LF爐等)、電阻爐、燃氣爐、保溫爐等。
7.2.2 熔煉、保溫和精煉設備爐前應配置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、金屬液溫度測量等檢測儀器。
7.2.3 大批量連續生產鑄鐵件的企業宜采用外熱送風水冷長爐齡大噸位(10噸/小時以上)沖天爐。
7.3 造型、制芯及成型設備
企業應配備與產品及生產能力相匹配的造型、制芯及成型設備(線),如粘土砂造型機(線)、樹脂砂混砂機、殼型(芯)機、鐵模覆砂生產線、水玻璃砂生產線、消失模/V法/實型鑄造設備、離心鑄造設備、冷/熱室壓鑄機、低壓鑄造機、重力鑄造設備、擠壓鑄造設備、差壓鑄造設備、熔模鑄造設備(線)、冷/熱芯盒制芯機(中心)、制芯中心、快速成型設備等。
7.4 砂處理設備和舊砂處理設備
7.4.1 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企業應配備完善的砂處理設備和舊砂處理設備,各種舊砂的回用率應達到表2的要求。
7.4.2 采用水玻璃砂型鑄造工藝的企業宜配置合理再生設備。
7.4.3 采用砂型鑄造工藝的大型企業或企業較為集中的地區(園區)宜建立廢砂再生集中處理中心。

7.5 企業或所在產業集群(工業園區)應具備與其產能和質量保證體系相匹配的試驗室和必要的檢測設備。